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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05年06月22日 00:00点击次数:字号:T|T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关于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合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 教语用[2000]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2000年12月29 日 鲁教语字[2000]4号),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的普通话运用能力,根据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的要求,在《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特制定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

    1、建立健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两办、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宣传部、基础部、社科部、外语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2、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一到两名负责日常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给予经费支持。

    3、申请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与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一起,负责全校师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和推普工作。

    二、确定工作目标

    1、每年按期完成毕业班学生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使他们更加顺利地踏入社会。

    2、每年按计划完成学校教职工的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

    3、两年内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用语均为普通话;三年内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它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4、校园内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公文、报刊、讲义、试卷用字规范,教师板书、学生作业、试卷等要求书写规范字。

    三、制定规章制度

    学校要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每年学校工作计划;将普通话水平纳入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将普通话测试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普通话不达标者,不得参加教学评奖,不得评选先进个人,教师应聘时若普通话不达标者不得录用。与口语表达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否则缓发毕业证书。

    每年 5月和10月两次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测试范围面向广大教师、管理干部和在校学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

    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扎实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在校园内掀起学习、使用普通话的高潮,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青岛理工大学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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