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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1:36点击次数:字号:T|T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山东省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规划、部署全省语言文字应用的科学研究工作,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科研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审批项目指南,批准省语委科研项目。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语委科研办)负责落实省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国家语委科研规划相关工作任务;执行省语委科研规划,制定科研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发布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负责项目中期检查或年度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组织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布和宣传推介;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设科研工作专家库。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三条 省语委科研项目主要面向语委系统和普通高等学校征集。项目类别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性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性课题。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

    (四)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五)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委托项目研究期限由省语委科研办视任务情况确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省语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须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二)申请省语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省语委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两个省语委科研项目的申请。已列入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六条 以地市或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申报。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省语委科研项目实施的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跟踪管理省语委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并配合省语委科研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人依据省语委科研办颁布的科研项目指南填报《山东省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向省语委科研办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省语委科研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省语委科研办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情况拟定经费拨付金额。

    第十条 省语委科研办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省语委科研办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

    第十一条 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省语委科研办报省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下达立项通知并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及省语委科研办的审批意见,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于2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送省语委科研办。

    第十四条 省语委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采取省语委科研办统一布置和课题组自行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课题组应对研究进展、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交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省语委科研办批准。延期申请最多不得超过半年。课题组主要成员变更(成员前5名)须在中期前提出并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确保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语委科研项目;所在单位要有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报省语委科研办备案。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拨款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省语委科研办。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二)资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三)会议费:用于召开项目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五)劳务费:包括项目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六)管理费:不超过年度科研经费的 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七)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一般在下达立项通知时拨付50%,项目结项后拨付50%。鼓励项目依托单位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省语委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前期拨付经费:

    (一)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二)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四)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科研任务申请撤销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以下必要结项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期满60天内填写《山东省语委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书》,完成研究总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语委科研办报送。省语委科研办审核通过后拨付项目经费余款。

    (二)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省语委科研办组织。

    (三)一般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专家应为本课题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可包含财务专家1人,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验收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省语委科研办备案。

    (四)鉴定通过的项目应填写《山东省语委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将项目结题成果鉴定材料装订成册,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语委科研办报送。省语委科研办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一)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标准文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或辞书编写、科普文章创作、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山东省语委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 3 年内不得申报省语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通过科学普及工作,为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

    (二)项目依托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转化,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之前须报送省语委科研办。

       第二十七条 省语委科研项目成果归省语委和课题组所有,以省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依托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省语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语委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语委字〔2008〕3号)同时废止。

    (编辑: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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